近年来,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就业形态多元化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日益凸显,其中,超龄农民工群体因劳动关系复杂、法律适用模糊,成为争议焦点。
朱少彩律师围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案例展开解析,以席某花案为例,分析了案件背景、争议焦点、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等内容,旨在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,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、加强工伤预防。
一、案件回放:下班途中遭遇事故,超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?
席某花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,2022年10月27日中午下班后,乘坐同事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单位种植园返回宿舍就餐途中,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其女姚某丽向海淀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,该局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,认定席某花所受伤害为工伤。
然而,用人单位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,主张席某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。但一审、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,维持工伤认定决定。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:超龄务工农民是否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?下班就餐途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与岗位的合理延伸?
二、法律解析:三大关键要点破解争议困局
1.超龄农民工的“特殊保护”: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空白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答复》([2010]行他字第10号),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务工农民,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,应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。这一规定突破了“退休年龄=劳动关系终止”的传统认知,明确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,体现了对该群体劳动权益的倾斜性保护。
本案中,席某花虽已退休,但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,实际从事劳动并接受管理,符合“务工农民”身份要件,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。
2.“工作时间与岗位”的合理延伸:从“办公室”到“生活必需”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,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”属于工伤。司法实践中,“工作时间”不仅指在岗时间,还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延伸时段,如必要的就餐、休息时间;“工作场所”也不限于固定办公区域,涵盖因工作需要往返的合理路线。
本案中,席某花返回宿舍就餐是维持生理需求的必要活动,且路线为单位认可的通勤路径,符合“工作原因”的实质要件。法院认定其途中事故属于“工作时间、岗位的合理延伸”,正是对劳动者实际需求的人性化考量。
3.举证责任倒置:用人单位需自证“非工伤”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二款,职工主张工伤时,用人单位若否认,需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席某花事故与工作无关,最终因“举证不能”承担不利后果。这一规则设计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差异,避免劳动者因弱势地位陷入维权困境。
三、实践启示: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风险?
1.规范用工管理:签好协议,明确权责
用人单位应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协议,明确工作内容、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条款。若条件允许,可通过商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缺位,降低用工风险。
2.强化工伤预防:安全教育与制度完善并重
定期组织安全培训,完善工作场所安全设施,减少事故隐患。同时,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,确保受伤员工能及时救治。
3.重视证据留存:从考勤到事故现场,全程留痕
妥善保存劳动合同、考勤记录、工作指令等文件,若发生事故,及时收集现场证据、证人证言及医疗记录,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。
四、结语:从个案到规则,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升级
这起案例不仅为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提供了裁判范本,更传递出鲜明的司法导向:劳动权益保护不以年龄为界限,实质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重于形式要件。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,类似争议或将增多,本案启示我们:唯有从立法、司法、用工全链条强化保护,才能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法治阳光下体面劳动、安心工作。